当事人信息
原告:珙县鑫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8号文鑫苑小区2栋1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6T6B24E。
法定代表人:汤汉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媛,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天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何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珙县鑫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天鑫、何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珙县鑫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珙县鑫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珙县鑫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天鑫、何茂负担(已在另案中抵扣,本院不再另行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