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玉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孙爱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王孝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朝阳路XXX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玉平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及一审被告王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汪玉平因其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玉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汪玉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程 功 审 判 员 范雯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