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震,男,回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少军,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执行人:汉中市德润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少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刘震与李少军、汉中市德润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312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依申请执行人刘震的申请,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少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2021年3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均予以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19年3月14日,本院向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 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来源,要求法院必须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70000元,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以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保学 审 判 员 杨朝辉 审 判 员 向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曦格 书 记 员 滕 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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