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熊,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谭厚均,男,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谭树光,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熊与被告谭厚均、谭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熊撤回对被告谭厚均、谭树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