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山市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韶山市清溪镇韶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琼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新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韶山市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山市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张新林已缴纳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山市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新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