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住临夏县。

被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8日发出(2021)甘2901民督4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收到支付令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甘2901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56元,由申请人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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