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某,男,汉族,住临夏县。
被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8日发出(2021)甘2901民督4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收到支付令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甘2901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56元,由申请人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