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国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义井(市南外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韩贵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荣,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李润海,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国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润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国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润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