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赛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系温赛群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兴,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邵县永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经济开发区石背垅片区湘中汇商硅谷产业园二期6栋。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孙进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孙小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温赛群诉被告新邵县永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孙进良、孙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赛群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赛群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赛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793元,由原告温赛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