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6HCD839。 法定代表人刘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李劲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32256395。 法定代表人张凤先。 被告秦万**。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秦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57元,由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 庆 人民陪审员 郭 鹏 人民陪审员 郭续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