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建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水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述三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美娟、傅海燕,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谢建成、谢建煌、冯秋水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执异7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海市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建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中,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对龙海市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闽0681执3046号不予受理执行裁定不服,向龙海市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龙海市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驳回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的异议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龙海市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建荣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号(2020)闽0681执3046号。2020年11月26日,本院以“王建荣建房是否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即是否构成违建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应由行政机关监督、处理…”,认为原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可执行内容,作出(2020)闽0681执30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受理。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龙海市法院认为,本院以“王建荣建房是否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即是否构成违建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应由行政机关监督、处理”为由,作出对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异议人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请求撤销(2020)闽0681执3046号执行裁定书,并予以立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龙海市法院(2020)闽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并予以立案执行。事实和理由:裁定书认定“认为原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可执行内容”,属于认定有误,应予以撤销。复议申请人依据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原告王建荣不得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进行建设,如有超出应自行拆除”,是有直接可执行的内容。王建荣提供的福建省铭达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宗地图及复议申请人自行委托漳州市万达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量,可确定王建荣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进行建设,且超出的部分面积明确,执行标的明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王建荣与被告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排除妨害纠纷[(2020)闽0681民初2567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同意原告王建荣在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东至村道;西至冯水秋厝;南至谢建煌厝;北至冯祯祥厝)及面积120平方米内重建;二、被告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不得在原告王建荣建设期间妨害、阻挠其建设(重建);三、原告王建荣不得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进行建设,如有超出应自行拆除。2020年11月20日,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建荣拆除其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的建筑,执行案号(2020)闽0681执3046号。2020年11月26日,龙海市法院作出(2020)闽0681执3046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另查明,龙海市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闽0681执异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更正(2020)闽0681执异75号裁定书中的笔误,将裁定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2020)闽0681执异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标题有误,应是“执行裁定书”,对此应予指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未有有效证据证明王建荣是否超出行政机关审批的四至范围进行建设,(2020)闽0681民初2567号调解书第三项约定的内容就现有材料来看,属执行内容不明确。龙海市法院因此裁定对谢建成、谢建煌、冯水秋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谢建成、谢建煌、冯秋水的复议申请,维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执异7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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