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柳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莫耀文,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俊杰,男,****年**月**日出生,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柳君与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5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66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