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6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325800。 法定代表人:周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84242154Q。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该学院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物业公司)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城市科技学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安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容、张巧,被告城市科技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陈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保洁费用456166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违约金45616.60元,合计60178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物业保洁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由其司为被告提供校区内日常保洁相关事项进行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被告于每月15日内将上月的保洁费用转账至其司,合同期满后最后一个月,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费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为本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其司,若被告未依约支付保洁费的,每天应按支付应付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此类推,违约金的上限为应付费用的10%。后其司为被告提供物业保洁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3月起拖欠其司物业保洁服务费456166元、违约金45616.60元,2020年9月起拖欠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合计601782.60元。其司在2020年7月、9月、10月先后多次向被告通过当面、电话及书面、律师函的方式催收费用,但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其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城市科技学院辩称,其已支付合同中除了2020年3月、4月的全部保洁费用,其未支付的原因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数提供保洁服务,其多次联系及去函原告,要求原告商谈结算事宜,因原告未与其商谈致使其未支付原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因原告未按约提供保洁人数,其应扣除金额200000元后,其还应支付原告保洁费用为191666元;因原告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若双方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达到合同退还标准,其愿意退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5日,安安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城市科技学院作为乙方签订了《物业保洁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承揽甲方校区的保洁服务工作;保洁地址为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保洁服务范围为卫生保洁、室外管道、沟渠疏通(涉及管道开挖属于甲方)、化粪池清掏、垃圾转运等,详细保洁服务范围详见附件一《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楼宇及道路汇总表》;保洁方式为日常保洁、定期保洁、临时保洁,具体保洁服务方式详见附件二《物业保洁质量标准》;保洁人数为85人(详细人员配置方案见附件三《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物业保洁人员配置表》),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可以调整保洁员的人数,如寒暑假期间可以减少保洁人数同时保持保洁费用不变,乙方不得擅自减少保洁员数量;保洁费用为合同总金额共计7050000元(大写:柒佰零伍万元整),每年保洁费用金额为¥235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伍万元整)详细开支明细表见附件四《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物业保洁费用构成明细表,其中保洁人员每月工资为1500元》,同时后期因保洁面积增加需要增加人员,每增加一名保洁人员,每年的保洁费用相应增加的金额为¥25800元(大写:贰万伍仟捌佰元整);保洁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履约保证金为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作为物业保洁服务的履约保证金,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完,乙方需在扣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补齐履约保证金;保洁费用:乙方为甲方实施有偿保洁服务,每年费用为贰佰叁拾伍万元整(¥2350000元);保洁费用支付方式为按日历月支付(即12个月,每个日历月支付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捌佰叁拾叁元¥195833元,甲方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将上月的保洁费用转账给乙方。合同期满最后一个月,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费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为在本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未正常履约产生的罚款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该合同还约定,寒暑假期间,乙方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提出酌情减少保洁员,人数及时限,以甲方同意为准;甲方对乙方每月保洁人员的考核情况通知乙方,对未按要求到位人数按其工资标准在当月的保洁费用中扣除。该合同还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此类推,违约金的上限为甲方应付费用的10%;乙方未按照工作方案提供保洁人员的或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保洁员的,每缺少一人或拒绝更换一个,乙方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安安物业公司为城市科技学院提供了保洁服务,并向城市科技学院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安安物业公司在2020年3月份、4月份为城市科技学院提供保洁服务人数分别为38人、52人;庭审中,安安物业公司陈述从2019年9月开始城市科技学院支付其司的保洁费用为228083元每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安物业公司与城市科技学院签订的《物业保洁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城市科技学院是否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安安物业公司2020年3月份、4月份保洁服务费用以及城市科技学院是否应退还安安物业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首先,双方在履行本案合同中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即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城市科技学院作为学校更是在疫情期间受到了人员的严格管控,故导致安安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2020年3月份和4月份保洁人数及城市科技学院未按合同约定向安安物业公司支付保洁费用均是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故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安安物业公司要求城市科技学院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城市科技学院辩称安安物业公司存在违约的意见不予采纳;因安安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保洁服务费用标准进行了变更,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城市科技学院应支付安安物业公司2020年3月份和4月份保洁费用为391666元(195833元/月×2个月),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安安物业公司在2020年3月份和4月份实际为城市科技学院提供的保洁人数,城市科技学院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安安物业公司的保洁费用为271666元(391666元-47人×1500元/人-33人×1500元),两者相差120000元,根据上述分析,一方面导致安安物业公司未足额为城市科技学院在2020年3月份和4月份提供保洁人员的原因是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及学校人员的管控的影响,另一方面安安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保洁人数给城市科技学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两者均为民营企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酌定城市科技学院支付安安物业公司2020年3月份和4月份保洁费用为331666元(271666元+120000元×50%);根据前述分析,双方在履行本案合同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城市科技学院应退还安安物业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费用331666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合计431666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计4909元,由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由被告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负担3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方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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