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俊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夏云镇江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特别授权),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81338。 被告:徐龙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住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焦作锦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茱萸大道南段汽配城一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344907626W。 法定代表人:薛海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山阳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亿祥东郡幸福里E-2号商住楼1-2层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76704948J。 负责人:肖詹喜。
审理经过
原告倪俊元诉被告徐龙安、焦作锦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山阳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倪俊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倪俊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