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M712K。 法定代表人:范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清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王静,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静、黄清贵追偿权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静、黄清贵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240978.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49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黄清贵名下渝DBE127号牌车辆一辆,本院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王静名下渝AUE778号牌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王静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六小区13号1-3-4号房屋,该房屋已有抵押、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渝0108执5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全胜 审 判 员 刘勇贵 审 判 员 苏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海雄 书 记 员 李清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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