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保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扬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8805869Y。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扬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PRB51。 负责人: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甘某1、保某与被告广西扬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扬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甘某1、保某于2021年5月26日以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1、保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1、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甘某1、保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成玲 审判员 赵爽 人民陪审员 汪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