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罗林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辉(系原告罗林玉的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守辉、罗林玉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黄守辉、罗林玉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守辉、罗林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守辉、罗林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