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某。 被告:党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党某某给付材料款1703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党某某在装修房屋时,从任某某处购买装修材料。2019年12月2日,经双方结算,党某某拖欠任某某装修材料款17035元,党某某书写欠条一份。任某某多次催要,党某某不予给付。

被告辩称

党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庭审中,任某某提供了欠条1份,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任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党某某在装修房屋时,从任某某处购买装修材料。2019年12月2日,经双方结算,党某某拖欠任某某装修材料款17035元,党某某书写欠条一份。任某某多次催要,党某某不予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党某某拖欠任某某材料款17035元未付,应承担给付材料款的民事责任,任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党某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任某某材料款17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继智 人民陪审员  潘蕊君 人民陪审员  孙小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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