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
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吕公堡镇北十里庄*号。身份证号:1309821989××××××××。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称,其系任丘市批准合法设立的泊车收费单位。被申请人所属车辆冀J×××××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9日,多次在收费停车位停车而未交停车费用达1150.5元人民币。申请人发出通告催缴,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交纳。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交纳停车费用1150.5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永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1150.5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永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