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小国,男。

被告:蔡政方,男。

审理经过

原告汤小国与被告蔡政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小国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小国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汤小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政方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小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汤小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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