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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拉某。

被执行人:完某。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拉某与被执行人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其经济帮助款171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2021年3月2日、5月10日、6月3日、8月5日、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其银行账户上有存款889元,财付通有三笔零钱850元、393元、1977元,除此之外,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其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又前往其居住地向其父亲送达了法律文书并了解相关情况,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外出不知去向。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面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或证据,而且拒绝接受已执行到位的案款,称待剩余案款到位后,将所有案款一并领取。

本院查明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以职权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青0224执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郑晓芳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赵维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韩维强

书记员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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