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系常德印表哥),身份证号23262319680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杜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印与被告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常德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杜福向常德印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杜福支付借款利息70,000元。事实与理由:常德印与杜福是多年的朋友,时有往来,杜福称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3年12月3日向常德印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9.6%,并承诺一年内还钱。如今还款期限已过,杜福一直没有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杜福辩称,同意协商偿还。 常德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杜福在2013年12月3日借常德印100,000元,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九点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审查认为,常德印提供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12月3日,杜福工程建设向常德印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9.6厘,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此款经常德印多次索要,杜福一直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常德印与杜福间借款的事实清楚,关系明确,有杜福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关于常德印索要利息7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利率,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常德印要求杜福偿还借款本息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常德印借款本息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杜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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