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美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林宇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英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店面。

负责人:吴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慧,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美雄、林宇婷与被告福建英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以下简称“英驰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美雄、林宇婷,被告英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慧、林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谭美雄、林宇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谭美雄、林宇婷与英驰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解除;2.判令英驰公司向谭美雄、林宇婷返还租车保证金1万元,并赔偿谭美雄、林宇婷罚款损失1万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3日,谭美雄、林宇婷与英驰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英驰公司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号北京牌BJ7000xxxx轿车出租给谭美雄、林宇婷;租赁用途为营运;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租期6个月;谭美雄、林宇婷应支付租车保证金1万元,由滴滴平台收取,车辆月租金为3850元,由滴滴后台代扣;英驰公司承诺车辆在交付时间内同时具备行驶证、网约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保险标志、年检标志;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合同签订后,英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指导谭美雄、林宇婷将租车保证金支付给滴滴平台,而是要求谭美雄、林宇婷将租车保证金1万元及第一个月租金3850元直接支付给英驰公司,当日,谭美雄、林宇婷按照英驰公司的要求将13850元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给英驰公司,英驰公司将约定的车辆及车钥匙交付谭美雄、林宇婷,并将谭美雄、林宇婷的身份证等证件拍照留存,为谭美雄、林宇婷在滴滴平台上注册网约车司机。两日后,英驰公司告知已为谭美雄在滴滴平台加盟合作的哎哟喂司机网约车平台上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谭美雄可以从事相关的网约车服务。之后,谭美雄依约从事相关网约车司机工作。

2020年8月1日,谭美雄、林宇婷又向英驰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汇款2200元作为车辆租金。2020年8月19日,谭美雄通过哎哟喂司机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前往福州南站时被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临检,当时执法人员要求谭美雄闽A**××××号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谭美雄表示相关运输证在英驰公司处,执法人员则表示先扣车,谭美雄可以凭相关证件取回车辆。事后,谭美雄、林宇婷向英驰公司索要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但英驰公司一直无法提供。后,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及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驾驶员证为由对谭美雄作出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9月2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谭美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为由对谭美雄作出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处罚。2020年9月30日,谭美雄缴纳了上述罚款。英驰公司则在未通知谭美雄、林宇婷的情况下到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行支队将案涉车辆取走,并再次将车辆租赁给他人。

综上所述,谭美雄、林宇婷认为,其与英驰公司签订上述《汽车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谭美雄、林宇婷使用英驰公司所有的闽A**××××号车辆从事网约车司机服务,且合同约定英驰公司应提供案涉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英驰公司出租的车辆未办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显属于根本违约,致使谭美雄、林宇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车辆因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导致谭美雄被相关部门查处及罚款,该过错原因在于英驰公司,英驰公司应承担谭美雄、林宇婷因此支付的罚款。另,案涉车辆被相关部门扣押后已由英驰公司取回,并租赁给第三人,案涉《汽车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英驰公司应全额返还租车保证金1万元。综上,为维护谭美雄、林宇婷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英驰公司辩称,一、英驰公司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但其未实际领取《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案涉车辆被相关部门扣押及罚款1万元,系因谭美雄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所致,不应由英驰公司负担。

谭美雄、林宇婷未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违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驾驶员证》进行网约车运营,未在滴滴平台开展网约车经营均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英驰公司不退还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租金,故其无权要求英驰公司返还保证金1万元。

谭美雄、林宇婷尚欠英驰公司车辆维修费用400元,垫交的违章处理罚款600元及代理费500元,违约金7254.18元,律师费5000元,按约均应由谭美雄、林宇婷负担。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谭美雄、林宇婷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3日,英驰公司(甲方)与谭美雄、林宇婷(乙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车牌号为闽A**××××北京牌BJ7000Cxxxx轿车一辆,租赁用途为营运。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租期6个月。租车保证金为1万元,由滴滴平台收取,由司机转账滴滴平台作为凭证;月租金由滴滴平台代扣,每月3850元。若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退车结算当月租金按一个自然月结算,若因客户原因导致实际承租期限与约定不符的,则按照实际承租期限相对应的租赁期月租金进行结算,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客户补足,并且按违约处理,结算保证金后退还。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规范、技术性能良好、各种证照齐全的车辆给乙方使用。乙方需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及满足三年以上等于或高于C1的汽车驾驶驾照,且保证连续在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一次性交通违法被处理12分的记录……,租赁车辆时未存在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网络预约上岗证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车辆仅供乙方个人运营,如在租赁期间因违章驾驶,而被扣分罚款,违章应在一周内及时处理,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代为处理并收取代理费用100元/次,因乙方违章涉及罚款及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及时配合处理违章罚款等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只允许在规定的滴滴平台上接单,若出现承接其他平台的单,因此造成的滴滴平台封号、解除论证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违反约定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同日,谭美雄、林宇婷向英驰公司支付了13850元(保证金+租金)。英驰公司向谭美雄、林宇婷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后,谭美雄在哎哟喂平台注册网约车司机账户,并在哎哟喂平台接单营运。

2020年8月1日,谭美雄、林宇婷向英驰公司支付8月份租金2200元。

2020年8月19日,谭美雄驾驶车牌号为闽A**××××北京牌BJ7000C5xxxx轿车营运过程中,被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行支队扣押车辆,强制措施期限为30日,从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20日,主要理由系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谭美雄驾驶车牌号为闽A**××××车辆通过哎哟喂网络平台接单的方式进行网约车运营,因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汽车驾驶员证,为防止重要证据缺失,暂扣该车。

2020年9月20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闽榕交执(2020)告字第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谭美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谭美雄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9月30日,谭美雄向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缴纳罚款1万元。

另查,车辆租赁期间,谭美雄共产生交通违章行驶4起,产生交通违章罚款500元,该违章罚款已由英驰公司缴纳处理;谭美雄使用车辆导致的车辆车身刮擦,英驰公司为此支出车辆修理费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美雄、林宇婷与英驰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成立的是车辆租赁合同,英驰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谭美雄、林宇婷的主要义务为支付租金及缴纳保证金,故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主要责任即为谭美雄、林宇婷应向英驰公司返还租赁车辆,英驰公司应视谭美雄、林宇婷的履约情况以决定是否返还保证金,并各方均有权主张对方赔偿损失。现英驰公司已收回案涉车辆,针对谭美雄、林宇婷诉请英驰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英驰公司是否应向谭美雄、林宇婷返还1万元保证金的问题。英驰公司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若谭美雄、林宇婷未按约定在滴滴平台上进行网约车运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车辆,或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超过5天未处理违章罚款,英驰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因谭美雄、林宇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实际发生前述违约行为,故其不予退还保证金。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英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直接收取谭美雄、林宇婷租金及保证金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未作出合理解释,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谭美雄、林宇婷必须在滴滴平台进行网约车运营并由该平台代为收取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故谭美雄、林宇婷在其他平台进行网约车运营,不构成违约。第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网约车驾驶员营运车辆必备的证件之一,合同已约定谭美雄、林宇婷租赁车辆的用途为营运,故英驰公司作为从事网约车车辆出租人,其负有审查谭美雄、林宇婷是否具有从事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义务,其未对谭美雄、林宇婷是否有该证件尽审查义务或明知谭美雄、林宇婷不具有该证件,仍将车辆出租给谭美雄、林宇婷进行网约车运营,可视为其已认可谭美雄、林宇婷无证运营的行为,其再就该事实主张谭美雄、林宇婷违约,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第三,谭美雄、林宇婷虽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违章行为,并未在违章后的5天内予以处理,导致英驰公司支出了违章罚款损失500元,但合同约定谭美雄、林宇婷产生该违约行为的后果为不予返还保证金,显失公平,明显加重谭美雄、林宇婷一方责任,且该约定为格式条款,故本院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英驰公司以此抗辩不予返还保证金,本院不予支持,但返还的保证金数额应扣减英驰公司处理该违章所支出的前述费用。另,谭美雄、林宇婷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车辆破损,英驰公司为此支出的400元,属于可抵销的债务,英驰公司可在返还的保证金数额中予以扣除。综上,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英驰公司应返还谭美雄、林宇婷的保证金数额为9100元。

关于英驰公司是否应赔偿谭美雄、林宇婷因违章营运而被行政罚款1万元损失的问题。英驰公司认为,谭美雄、林宇婷无证经营被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其自身过错导致,英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谭美雄、林宇婷向英驰公司租赁案涉车辆的用途是营运,结合案涉合同“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规范、技术性能良好、各种证照齐全的车辆给乙方使用”的约定,英驰公司有义务向谭美雄、林宇婷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即营运条件的车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事先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英驰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时直至案涉车辆被交通运输部门暂扣之日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不能按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给谭美雄、林宇婷进行网约车经营使用,可认定构成违约。但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仅需要网约车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同时需要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随车携带两证备查,谭美雄在未取得前述两证的情形下仍违法进行网约车运营,其因该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的经济损失系由其自身违法行为所致,与双方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的行为无关联性,应由其自身承担,其诉请英驰公司返还其罚款1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福建英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与谭美雄、林宇婷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

二、福建英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美雄、林宇婷返还保证金9100元;

三、驳回谭美雄、林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英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负担75元,由谭美雄、林宇婷共同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