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胜县鼎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琼,董事长
住所地:永胜县
被执行人沈泽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永胜县人,个体户,住永胜县三川镇三友村委会新营下*号。
被执行人邓平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永胜县人,个体户,住永胜县三川镇三友村委会新营下*号。
被执行人沈梦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李宛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永胜力克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胜县三川镇三友村委会新营下106号。法定代表人:沈梦超,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胜县鼎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泽永、邓平美、沈梦超、李宛君、永胜力克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345667.00元;2、支付2019年1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执行人沈泽永、邓平美给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121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7870.00元、利息345667.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及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