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鹏,男,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郑智升,男,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鹏与被执行人郑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郑智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智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闫鹏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闫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1250元;4.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智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智升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郑智升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智升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提取到被执行人郑智升住房公积金22002.3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国锋。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郑智升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46号海口公路分局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被执行人郑智升拒不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郑智升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郑智升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郑智升未履行的法律义务有:1.向申请执行人闫鹏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再减去19677.31元);2.向申请执行人闫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125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