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XX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刘达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刘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达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退出违法所得的义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皆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7月6日、7月8日、7月26日、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相关财产信息。 三、2021年7月8日、7月26日、8月12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名下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范围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四、截至2021年8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款26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法院专递邮件、通知书等回单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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