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东王屯村。
被告:大连交运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10700673771918T。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智佳,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大连交运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连交运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