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颜红(张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标的款及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亮,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同上。 被告: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同上。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