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优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区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优燕与被执行人区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区杰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优燕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区杰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优燕支付律师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费430元,由被执行人区杰成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区杰成、肖嘉欣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89号5座1梯2902房。经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该房产最终以880829.45元拍卖成交。因上述拍卖所得款880829.45元在扣除执行费用(包含本案受理费342元),并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分配价款为0元,故本案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金额为0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