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指航,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罗建明,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指航与被执行人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湘1027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建明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指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款46,047.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75.5元,申请执行费598元,以上费用合计47,121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了以法院所冻结的被执行人罗建明工资用于偿还本案欠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需长期履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7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中文
审 判 员 扶增荣
审 判 员 郭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兵
书 记 员 郭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