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发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段宝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路发民起诉被告段宝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路发民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宝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发民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宝朋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发民撤回对被告段宝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路发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