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西城区。

原告:高胜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

原告:南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西城区(又名南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文明路4巷*号。

原告: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张跃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北城区。

被告:鲁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卫、高胜昌、南朋超、张强诉被告张跃光、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跃光偿还四原告10万元,被告鲁红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10月15日,四原告为被告张跃光向张银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被告张跃光到期未还款,张银庄向法院起诉四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定州法院(2019)冀068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原告各自偿还张银庄10万元。四原告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张银庄归还了借款10万元。现向二被告追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跃光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冀中监狱服刑,因张跃光所服刑监区为保密监区,会见时间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跃光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冀中监狱服刑,因张跃光所服刑监区为保密监区,会见时间无法确定,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红卫、高胜昌、南朋超、张强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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