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原告王长荣诉被告泌阳县民政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豫1726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0)豫1726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十四行中的“委托合同纠纷”补正为“不当得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