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浩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区石化大道北侧74号小区、发达路东侧新疆四运置业汽车广场内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095505449U。

法定代表人:岳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南膳宇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沂蒙山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L8XD9Q。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浩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南膳宇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沂蒙山街136号的3039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申请人新疆浩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浩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实现,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南膳宇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沂蒙山街136号的30390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000495号)及地上建筑物,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浩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建华

审判员  邹永梅

审判员  佘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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