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芹英,女,汉族,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系王芹英前儿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亚萍(系王芹英长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 被告:胡亚红(系王芹英次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 第三人:胡亚斌(系王芹英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芹英与被告胡亚萍、胡亚红,第三人胡亚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芹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王芹英2005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生活费及赡养费12万元、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生活费及赡养费88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及医疗费4万元;2.判令二被告自2020年7月起每月各支付王芹英赡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王芹英在丈夫胡建生2007年去世后,一直由儿子胡亚斌及其妻子赡养、照顾,王芹英因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也是胡亚斌承担的,胡亚萍、胡亚红从未给王芹英给过赡养费,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胡亚萍、胡亚红辩称,1.王芹英在原老宅拆迁后领取了170余万元的补偿款,且有其他房屋租金收入,并领取村委会分红、补贴等,不存在经济困难;2.胡亚萍、胡亚红在2020年之前一直尽力赡养、照顾王芹英,2020年1月胡亚斌将王芹英接到其家中共同生活,打骂王芹英,挑拨母亲与两个女儿的关系,阻挠胡亚萍、胡亚红与母亲联系及见面,二人客观上无法尽赡养义务;3.王芹英仅起诉胡亚萍、胡亚红,未将胡亚斌列为被告不当;4.法院在处理此前双方当事人分家析产一案时,已对赡养费问题作出了处理;5.既然王芹英认为胡亚斌家庭生活困难,胡亚萍、胡亚红愿意承担照顾母亲生活起居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王芹英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胡亚斌述称,承认王芹英主张的事实,要求胡亚萍、胡亚红支付赡养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王芹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医院收费票据,以证明王芹英近年来多次因病住院,相关治疗费、住院费均由胡亚斌负担的事实; 2.中医诊所处方单,以证明王芹英在私人诊所治疗时,胡亚斌负担治疗费用的事实; 3.医院病历,以证明王芹英近年来多次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中医院、西京医院等医院治疗疾病,相关费用均由胡亚斌负担的事实; 4.录音光盘1张,以证明王芹英邻居称胡亚斌尽到了赡养义务,胡亚萍、胡亚红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 5.王芹英照片,以证明王芹英现由胡亚斌赡养的事实。 经质证,胡亚萍、胡亚红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胡亚斌是以王芹英的积蓄为其支付治疗费用;对证据4不认可,认为王芹英邻居的陈述有倾向性;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系单方证据。胡亚斌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经审核,胡亚萍、胡亚红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三组证据可证实王芹英因病治疗的事实,但无法证实支付的治疗费用来源;对证据4,因该证据实为王芹英邻居作为证人对事实的陈述,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仅以该录音光盘无法认定相关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目前王芹英确实与胡亚斌共同居住生活,本院予以采信。 胡亚萍、胡亚红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万军、张建红、王际明等人书面证明,以证明胡亚萍、胡亚红对王芹英尽了赡养义务的事实; 2.天水铸造机械总厂证明,以证明胡亚萍曾在王芹英生病住院期间向工作单位请假一个月,与胡亚红共同照顾王芹英的事实; 3.天水新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莲亭村委会证明,以证明胡亚萍、胡亚红父亲生前就职单位及村委会每月向王芹英发放生活费、养老金、分红、补贴等费用的事实; 4.外出旅游照片及胡亚红受伤照片,以证明胡亚萍、胡亚红携王芹英至厦门、深圳等地旅游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及胡亚红被胡亚斌打伤的事实; 5.房产证复印件,以证明王芹英及丈夫胡建生名下有多处房产的事实; 6.视频及录音光盘,以证明王芹英被胡亚斌控制,胡亚斌经常打骂王芹英的事实; 7.微信聊天截图,以证明胡亚斌及其前妻王红梅打骂王芹英,辱骂胡亚萍、胡亚红的事实; 8.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莲亭村委会发放残疾证名册,以证明村委会为王芹英在内的数十名村民办理残疾证的事实; 9.证人王琴花、王小兰、邹文杰、王万军、马佩芳、王丽丽、江朝英证言,以证明胡亚萍、胡亚红尽到对王芹英赡养义务的事实; 10.胡亚红个人信用报告,以证明胡亚红现负有债务,经济困难的事实。 经质证,王芹英对证据1、2不认可,认为自己生病时大多数时间由胡亚斌及其妻子照顾,二被告照顾时间较少,买衣服也只是偶尔买一两件;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其每月仅从丈夫生前工作单位领取100元补助,村委会发放的700元养老金及补贴、分红等是从最近几年才开始领取的,且款项均被外甥邹文杰拿走;对证据4中旅游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胡亚红受伤照片不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王芹英财产多少与二被告是否尽赡养义务无关;对证据6、7不认可,认为其没有被胡亚斌及其妻子控制,也未被二人打骂;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证人证言部分陈述认可,认为胡亚萍、胡亚红之前确实给其买菜、买衣服和床单被罩,并购置手机、冰箱等,其因病住院时儿子、女儿也都在照顾,但二被告最近没有尽赡养义务;对证据10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胡亚斌表示质证意见与王芹英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核,上述证据部分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但结合王芹英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胡亚萍、胡亚红曾在王芹英住院时进行照顾,平时为王芹英购买生活用品,与母亲一起外出旅游,确实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胡亚萍、胡亚红认为胡亚斌及其妻子控制并打骂王芹英,但王芹英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对该证明目的,本院待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芹英与胡建生(****年**月**日出生,2007年5月去世)婚后育有胡亚萍、胡亚斌、胡亚红三个子女。胡建生去世后,王芹英独自在天水市××区自建房内居住,平时胡亚萍、胡亚斌、胡亚红对于王芹英均有照顾,并在其生病住院期间予以护理。2020年1月底,胡亚斌将王芹英接至其位于天水市××区家中共同生活至今。近年来,胡亚斌与胡亚萍、胡亚红因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赡养老人问题及其他债权债务问题屡发争执,致关系恶化,胡亚萍、胡亚红自2020年2月起未向王芹英支付赡养费。 审理中,王芹英明确表示未被胡亚斌控制、自愿与儿子胡亚斌共同生活,哭诉称“儿子没有打我,女儿也没有不管我,只是因为一家人关系闹成这样而伤心哭泣”。 另查明,王芹英每月从其丈夫胡建生生前工作单位天水新鸿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生活费120元、从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莲亭村委会领取养老金700元及其他分红、补贴等。 2020年3月,胡亚萍、胡亚红起诉王芹英、胡亚斌,要求分割位于天水市××区翻建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700065元。2020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0)甘05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芹英、胡亚斌给付胡亚萍、胡亚红房屋征收补偿款各8万元。该案的处理并未涉及赡养费问题。该判决已生效,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老年弱势群体的保护,其既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义的要求。本案中,虽然王芹英每月从其丈夫生前工作单位领取生活费、从莲亭村委会领取养老金等,但上述费用的发放体现的是国家对于老年人的优待政策,并不影响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王芹英现已75岁,无劳动能力,无论其是否有收入,子女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赡养费;审理中,胡亚萍、胡亚红表示要求直接赡养王芹英,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但赡养问题应充分听取并尊重老人自己的意愿,在王芹英明确表示要与儿子胡亚斌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二被告的要求亦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赡养费的理由。胡亚萍、胡亚红多次称王芹英已被胡亚斌“控制”并有打骂行为,但王芹英对此坚决予以否认,本院亦通过多种方式对王芹英进行询问,王芹英意识清楚,表达准确,胡亚萍、胡亚红的陈述不足信。 对于赡养费的支付,应统筹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方面因素确定。分析如下:第一,关于赡养费的金额,芹英虽系农村户口,但2020年以来与胡亚斌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应参考2020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4453.9元/年计算,二被告均陈述自己经济困难,但不能举证证明具体收入情况,本院亦参考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月计算,王芹英的三个子女即胡亚萍、胡亚斌、胡亚红负有平等的赡养老人的义务,本院以上述相关标准为基准,综合考虑王芹英的身体状况、实际需求、自身意愿、目前现状,以及二被告经济情况,酌定三个子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月300元为宜;第二,关于支付赡养费的起始时间,虽然王芹英诉称二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支付自2005年以来的赡养费,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虽然此前二被告未与王芹英共同生活,但二人是以平时为母亲购买生活用品、在母亲住院期间陪护、带母亲外出旅游等方式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胡亚斌于2020年1月将王芹英接回自己家中共同居住后,胡亚斌与胡亚萍、胡亚红因故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冲突,虽然胡亚萍、胡亚红在庭审中表达了直接赡养老人的意愿,但在客观上二人确实在此期间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其应支付赡养费的起始时间应自2020年2月起算,二被告应负担的2020年2月至12月的赡养费为6600元(11个月×300元/月×2人)。另外,由于目前胡亚斌直接赡养王芹英,给予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其应负担的赡养费可相应抵扣,且王芹英亦不要求胡亚斌再额外支付赡养费,故胡亚萍、胡亚红应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王芹英赡养费300元。 需要指出的是,胡亚斌与胡亚萍、胡亚红因家事纠纷已多次提起诉讼,造成矛盾不断积累并激化,双方恶语相向,反目成仇,以致王芹英在庭审时情绪崩溃而哭泣。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试图一次性将纠纷处理完毕,但双方分歧巨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仅能依法处理赡养费问题,本案的判决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果胡亚萍、胡亚斌、胡亚红三人均存有孝心,真正为母亲着想,就应当摒弃前嫌,放下成见,不要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充分尊重老人意愿,共同努力让王芹英安享幸福晚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亚萍、胡亚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芹英自2020年2月至12月的赡养费共6600元; 二、被告胡亚萍、胡亚红自2021年1月起每月分别给付原告王芹英赡养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王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王芹英负担1500元,胡亚萍、胡亚红各负担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冰 审  判  员    徐  强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景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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