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邯郸市精石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626号鑫港国际电器城D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072056855M。
法定代表人:姜君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昌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经济开发区天雨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EKX6QX4。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昌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2426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邯郸昌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2426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41元,由申请人邯郸市精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