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乡市商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张江村张江一组。
法定代表人:谢恒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中,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依琪,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佳海(曾用名李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李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湘乡市商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海、李景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商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佳海、李景武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乡市商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6.99元,由原告湘乡市商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