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三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郭英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海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三涛申请执行郭英红、王海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英红、王海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存在你处的保险现金价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帅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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