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执行人王艳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豫1621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诉讼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自动履行案款14500元、法院扣划王某某存款18006元,下余案款47494元及诉讼费1150元共计48644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16215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1621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16214元,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表示同意(履行方式:转入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62×××94账号)。
二、申请执行人左西梅表示:协议签字生效后,法院可不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将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可不再对王某某的财产调查、处置。若被执行人王某某不按期履行,将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王某某承诺:保证按上述期限正常履行,若不按期履行,自愿承担被拘留、罚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