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2016于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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