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宁,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宁与被告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王小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小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小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