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小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宝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小杵与段宝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宝手有位于洪洞县城内恒通小区1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段宝手名下的位于洪洞县城内恒通小区1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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