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宋恩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朱慧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林与被执行人宋恩银、朱慧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124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