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敖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诉被告敖都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