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万龙,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小学毕业,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甘2921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龙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75165.8元。宣判后,李万龙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月均消费正常,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依法酌情予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万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0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