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隆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系原告的弟弟),男,住北流市。 被告:黄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琼,女,住北流市。 被告:黄**锋,男,成年,****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第三人: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隆光与被告黄海光、黄**锋、第三人黄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黄隆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隆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隆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隆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兵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人民陪审员 刘琼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良妹 书 记 员 陆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