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崔智华与何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76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京0114民初17639号民事判决书中“何玮主张买受人已经扣除了10万元的迁出户口保证金”补正为“崔智华主张买受人已经扣除了10万元的迁出户口保证金”。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陆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高 陆 书 记 员 王京嫄 书 记 员 崔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