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正林: 关于剑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正林罚金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29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张正林已履行义务完毕,罚金2000元已交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财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