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李某某1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1月31日按本地习俗举办了婚礼,2016年2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我和李某某婚初感情一般,****年**月**日出生一子取名李某某1,孩子一直由我和李某某抚养。婚后两人因琐事偶尔争吵后,李某某经常打我。2017年底,李某某因琐事殴打我,致我头部缝合七针,2018年农历1月份,李某某父亲与我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殴打我后,将我赶出了家门。我在娘家待了十几天时间,李某某与其家人拿铁锤威胁我及我的家人,我就报了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后,我就回到了李某某家中。我回到李某某家中,之后李某某一直不让我回娘家,不让我与娘家人有任何联系,我回家近两年时间,一直在张川打工,工资除少部分用于生活外,其他全部被李某某挥霍一空。2019年10月20日,我姐姐家中有事,我想去探望,李某某非但不让我去探望,反而在大街上将我殴打一顿,并让我起诉离婚,退还其180000元的彩礼。我无法忍受便离开了李某某家,在街上碰到了我娘家爸,我就随我娘家爸回到了娘家至今,在这期间李某某从未叫领过我。2019年10月22日,我起诉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判决不准离。自判决至今,被告从未叫过原告,只是偶尔发微信,称自己同意离婚,让原告退还其彩礼。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被告长期殴打原告,致两人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孩子一直由原告亲自抚养,孩子跟随母亲才最有安全感,加之被告不务正业,其根本无能力抚养孩子,故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王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按本地习俗举办了婚礼,2016年2月29日补办结婚证。我们婚后感情较好,2016年11月22日王某某生一子取名李某某1;婚后两人因琐事发生过争吵,我也打过王某某。至于王某某说我经常殴打其我拿铁锤威胁她和她家人,说我不让她回娘家,不让她与娘家人联系,说我不务正业,均不是事实,我并没有经常殴打其,更没有不让她回娘家及威胁她和的家人,也不是不务正业。我患有肛瘘的疾病,曾做过两次手术,尚未好,不能干重活,为此原告就嫌弃我,我家中的生活靠我父亲一人打工背水泥维持,做手术的钱都是我父亲借的,借我姐的两万元还未还。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原告的母亲骂人很厉害,我不敢上门叫原告回家。原告把我的电话、微信全拉黑了,后来我在快手上发现原告在兰州,我在快手私信上跟其说孩子很可怜,叫其回家,但其不愿回来。现在我家也被计划上要拆迁了,日子会好起来的,原告不愿和我父母一起生活,我们可以和父母另开过。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向原告保证改正错误,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且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王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诊断证明一份,证明2019年李某某用塑料框子打伤原告头皮的事实;3.照片四张,证明被告殴打致原告受伤的事实;4.(2019)甘05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李某某质证,李某某对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诊断证明及(2019)甘05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无异议,对一张头部的照片认可,承认是其用塑料框子打的,对其余三张照片不认可。
李某某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2、4及证据3中头部的一张照片,经李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的其余三张照片,因李某某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王某某和李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按本地习俗举办了婚礼,2016年2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二人婚后感情较好,2016年11月22日王某某生一子取名李某某1。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李某某欧打过王某某。婚后李某某患了肛瘘疾病,曾手术治疗过两次。2019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某用塑料框子摔打伤王某某头皮,王某某便回娘家,并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未和好,王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再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生育有一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后因李某某患病,经济困难,生活压力较大,加之双方遇事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影响其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李某某要求与王某某和好态度诚恳,并保证改正错误,希望王某某能与其和好。原告应念及其夫妻情分,念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彼此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改正各自错误与不足,能携手同心面对不幸与困难,相互扶助,共克时艰,生活会好转,其夫妻关系定会改善。故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