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兰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 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公司住址:东明县工业路中段。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兰竹与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未履行赔付刘兰竹医疗费等共计67513.18元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到位58337.18元,剩余9176元未履行,张兰竹再次于2021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再次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于2021年02月06日向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02月07日对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进行第一次查询,2021年07月15日进行第二次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名下账户较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冻结其账户,于2021年07月23日进行了人行查询,均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该公司大门紧闭,厂区内无人值守。本院于2021年04月18日作出(2021)鲁1728执恢18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东明县棉麻总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02月0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兰竹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07月25日联系到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杨俊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1938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9176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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