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叶冠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彧诉被申请人叶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彧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冠群登记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胜路27号复地.悦城K2地块20栋1单元2101室的房产一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11015004GB00023F00060060】,申请人马彧以其所有的鄂F×××××号英菲尼迪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GBW1PE03HR049251,发动机号:E077374A)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叶冠群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胜路27号复地.悦城K2地块20栋1单元2101室的房产一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11015004GB00023F00060060】。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
查封马彧所有的鄂F×××××号英菲尼迪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GBW1PE03HR049251,发动机号:E077374A)。查封期限为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